司法腐敗醜陋實例其中一例不得不說

全台灣最嚴重養殖業偷竊案件

本件下方有附四個物證(監視器影片)

養殖的魚被偷竊,所剩不多,損失慘重,沒抓到犯罪證據,也無可奈何

養殖魚本人前年(111年)養魚(台灣鯛及幾種大魚)已近收成,被偷竊,有人趁本人一段時間不在,下水用大魚網將魚撈走,偷(網)的很徹底,所剩無多損失慘重(約一百多萬),我大略知道被誰偷走,但因為沒有抓到犯罪的證據,也無可奈何。

隔岸養殖者,以前都說養殖(蝦)很難賺,111年聽說大賺,買土地又買新貨車

緊鄰兩側隔岸跟人租的養殖者(簡稱隔岸養殖者),以前隔岸養殖者,跟人說養殖很難賺,前年(111年)大賺,又聽人說前年(111年)買土地又買新貨車。我看到隔岸養殖者隔年(112年)好像不想養了,以前很早就入水(說養水),隔岸養殖者都養蝦,養蝦成本比較少,養魚成本比較多,112年卻養殖(蝦)入水最慢,想偷的比較好賺不用成本。

為防止偷魚賊再度偷竊,我在我魚池四周岸邊架起了高網,偷魚賊開始挖洞。以前偷魚賊都養蝦,112年養蝦,還加養少量虱目魚,養少量虱目魚是為了掩飾偷他人的魚

為防止再度被偷魚賊偷竊,因此我在自己魚池緊鄰四周岸邊架起了高網,偷魚賊感到丟臉,才匆匆忙忙入水。偷魚賊食髓知味,偷太好賺了想繼續偷,就在我魚池內側挖洞,我因此報警。隔岸養殖者(改稱偷魚賊)緊張找來救援者,事情因此也沒辦法獲得解決。而且偷魚賊以前都養蝦,112年養蝦,還加養少量的虱目魚,養少量虱目魚是為了掩飾偷他人的魚。

偷魚賊一大片飼料粉流入誘食我魚池正在吃飼料的魚群中,我因此到當地派出所提告

有一天突然兩池相通,偷魚賊魚池一大片飼料粉誘食,流入我魚池正在吃飼料的魚群中,有物證(監視器影片)為證,無法逃脫。112年8月29日我到當地派出所提告做完筆錄,隔天警員打電話說要我重新改筆錄,我說不要。這事發生後偷魚賊為偷魚,一大片飼料粉經常在某時間誘食流入我魚池,因為有人撐腰包庇。

救援者找來五位員警,來到魚池現場為偷魚賊脫罪,及救援者拿手扒虱目魚網丟入池中,旁人幫錄影做證據,被告訴人戳破,已是偽證罪 

也是當天(報案的隔天)救援者(陳兩傳)找來五位為偷魚賊脫罪員警到魚池現場,裡面有甚麼偵察之類員警(有監視器影片錄到暫不提供),其中一位員警說一大片飼料粉怎麼辦 (大略是如何為偷魚賊脫罪意思)。而且當天救援者為偷魚賊脫罪,也是拿手扒虱目魚網丟入池中,旁邊有兩位員警在錄影及偷魚賊大兒子也在錄影,救援者網拉上來,說扒到都是虱目魚,沒其他魚,證明沒有偷竊。救援者在欺騙不知者,因為虱目魚是上層魚,虱目魚網丟入池中,網漂浮在水面。若用一般手扒網丟入池中,網沉入底層,其他魚及蝦都可扒到,可見救援者已犯偽證罪。

檢察官柯文綾為包庇偷魚賊,紙上作業(都沒有開庭)不起訴,犯了下列幾點非常嚴重錯:①隱匿證據②…③…④…紙上作業,檢察官非常嚴重失職

也因此我到派出所向員警提告的案子,送到嘉義地檢署,隔一段時間,112年11 月3日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柯文綾為包庇偷魚賊犯罪,也自言自語紙上作業不起訴。檢察官柯文綾為包庇偷魚賊,枉法裁判,自言自語判決狀犯了下列不該犯的錯:

1.提告者提供的物證(監視器影片),錄到偷魚賊的一大片飼料粉從側面流入誘食我魚池正在吃飼料的魚群中,檢察官柯文綾沒辦法為偷魚賊脫罪,就隱藏(也即消失了)。

2.使用救援者(陳兩傳)提供的影片,為偷魚賊脫罪,未經求證(沒開庭)就當證據,提告者前面已清楚敘述是偽證,因此救援者已犯偽證罪。

3.提告者還有偷魚賊犯罪,監視器影片未拿出,就紙上作業不起訴結案。

4.兩池相通是全台灣養殖最嚴重偷竊案件,竟然都不用問案情就紙上作業不起訴,檢察官非常嚴重失職。

告訴人因此於112年11月16日用新物證,提出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偷魚賊及偽證者已罪證確鑿,嘉義地檢署無法包庇脫罪,案件就消失了一年多

也因此受害者拿出新事證(物證),於112年11月16日重新提出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及附帶多個監視器影片。告訴狀內容敘述詳盡,內還有精采模擬柯文綾辦案方式,柯文綾感到很丟臉,再加上多個物證,偷魚賊及偽證者已罪證確鑿。嘉義地檢署為包庇,沒理由為偷魚賊及偽證者脫罪,因此案件消失了一年多(112.8.29~113.11.8)。這期間偷魚賊更敢大膽偷魚,經常會出現某時段一大片飼料粉流入我魚池中,誘食我魚群。

檢察官陳昱奉紙上作業(都沒有開庭),判決不起訴狀,荒腔走板,非常嚴重失職,非常嚴重錯如下:①檢察官陳昱奉判決狀,使用詐術,就是騙、騙、騙…②…③…④…⑤…⑥…因為四個不同的監視器影片被隱匿(未審),因此告訴人112年11月16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仍然有效,案件仍存在嘉義地檢署

於113年11月8日突然收到嘉義地檢署檢察官陳昱奉為包庇來了紙上作業不起訴處分,檢察官陳昱奉已枉法裁判,判決書狀,胡言亂語非常嚴重失職,犯了非常嚴重的錯如下:

1.檢察官陳昱奉整份判決狀,為包庇偷魚賊脫罪,使用詐術就是騙、騙、騙,就是狀文:寫一大堆時間,根本甚麼事都沒有做,好像開很多庭,認真審案,其實甚麼事都沒有做,就是騙。還有告訴人說:偷養大的魚,陳昱奉就說:偷魚苗,魚苗根本不值錢,送給別人別人也不要,還有…,全份判決狀為包庇偷魚賊脫罪就是騙,與詐騙集團無異,判決狀文實在看不下去。

2.告訴人提供多個物證(監視器影片),陳昱奉為包庇犯罪者,告訴人提供的物證,陳昱奉沒有一件有辦法,可以為偷魚賊脫罪,就說告訴人沒提供任何監視器影片,當作告訴人沒有提供物證,再紙上作業寫判決不起訴狀。

3.檢察官柯文綾,已將救援者(陳兩傳)提供脫罪的影片當證據,告訴人已戳破,證明救援者已犯偽證罪。檢察官陳昱奉辯稱,救援者雖然涉偽證,但偽證者並未於偵查中或審判中具結,雖虛偽(說謊)陳述並不是偽證罪。檢察官陳昱奉胡亂說,柯文綾並未開庭,且直接當證據紙上作業不起訴。也即是救援者(陳兩傳)於偵查中或審判中已具結作偽證。

4.挖洞兩池相通是養殖業最嚴重的偷竊案件,竟然兩位檢察官都失職包庇隱匿證據吃案紙上作業(都沒有開庭)不起訴。挖洞造成兩池相通即我養的魚就是偷魚賊的魚。

5.都不用問怕驚嚇偷魚賊,鼓勵偷魚賊可以繼續犯罪繼續偷竊,兩位檢察官都包庇不起訴。偷魚賊偷竊仍持續進行中。

6.檢察官陳昱奉,隱匿告訴人提供的四個不同物證 (新事證),陳昱奉都當作沒有,因此表示陳昱奉紙上作業判決不起訴無效,因此表示四個不同的監視器影片(物證)未審,表示告訴人112年11月16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仍然有效,案件仍存在嘉義地檢署。

兩池相通是養殖業最嚴重的偷竊案件,嚴重時……,告訴人連兩年幾乎無收成,損失幾佰萬,偷魚賊連兩年偷賺幾佰萬

兩池相通是全台灣養殖業最嚴重的偷竊事件,全台灣沒有一個地方發生,而兩池相通即我養的魚就是偷魚賊的魚,而且嚴重時可以用飼料粉誘食,一小時內幾萬斤魚跑到對方的魚池裡。也即是用大魚網進入池中,將整池魚用大魚網撈起,用大卡車載走一樣。告訴人很氣憤連兩年都幾乎沒有甚麼收成損失幾百萬,而偷魚賊偷賺幾百萬,都不用問,本來不想養魚了,但魚池還有些魚,放置不管,魚死於魚池中於心不忍,就隨便養,不敢有甚麼收成。

偷魚賊偷的技術非常厲害,真是貪得無厭

偷魚賊偷的技術非常厲害,竟然偷魚賊自己養殖的魚池已收成,整個魚池已經乾涸(幾乎沒有水)。後來偷魚賊在他的魚池岸邊角落又弄來一大片水,有一天偷魚賊突然將這一大片水抽乾了(幾乎沒有水),我的魚池水位也瞬間下降很多,我養大的魚又消失了。

反駁有人利用網路抹黑曾清柔(我)司法有瑕疵(犯錯),來降低我說司法人員難堪的醜事,其實司法人員醜事我只是將近況碰到稍提一下而已

簡單聲明:    因曾清柔(我)知道且說司法人員的醜事,司法人員為降低我說司法人員醜事難堪衝擊,故意將我遭受:司法亂來且故意扭曲事實抹黑、這些人還有給人利益叫人幫忙製造混亂、迫害、小題大作。最近好像看到有,用網路抹黑我犯很多司法芝麻蒜皮的錯,要抹黑我司法人格有瑕疵。其實我司法沒犯任何錯,司法人員判我犯那些事件,都是利用權力亂來欺侮人,都見不了光,而且攤開也沒有內容,小題大作,若公開在陽光下,就知道我沒有犯錯且受迫害。因為我都秉持良心做事,不做壞事。我所寫一定要真實而且要有根據才可說,而且都可公開,民眾也可驗證。而對手抹黑我,我也無可奈何,任其抹黑,因為司法會包庇。我只講原則,實際情形也不用講,因為台灣沒有公正單位,而且好像沒有法律狀態。

照道理偷魚賊偷竊,應由檢方幫忙蒐證,竟然告訴人蒐證提供偷魚賊犯罪的物證,檢方為包庇偷魚賊,還隱匿告訴人的物證,司法機關腐敗到極點

司法機關非常諷刺,民眾自己蒐證(監視器影片),檢察官還要隱匿證據,若要檢方蒐證,無異緣木求魚,台灣司法機關如此腐敗,已到了要清理門戶的時候,民間都知道台灣司法都是亂搞的。

附註:本份全部內容和告訴人精采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和兩位檢察官柯文綾、陳昱奉紙上作業(都沒有開庭)判決不起訴狀,會放置網站,讓民眾瀏覽瞭解。(這份資料完成版於113年11月29日前放置網站,在沒有其他干擾)

受害者也是告訴人:曾清柔     113.11.21

 

到當地派出所提告(112.8.29)

兩池相通被偷魚到過溝派出所提告報案

檢察官柯文綾包庇紙上作業不起訴結案

(本案判決有詐欺及組成脫罪集團)

檢察官柯文綾包庇紙上作業不起訴結案_第1頁
檢察官柯文綾包庇不起訴書第2頁

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重新提出告訴)

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重新提出告訴)第1頁
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重新提出告訴)第2頁
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重新提出告訴)第3頁
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重新提出告訴)第4頁
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重新提出告訴)第5頁
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重新提出告訴)第6頁

證據影片

證據1:偷魚賊一大片飼料粉誘食侵入我魚池魚群中

證據2:陳兩傳用虱目魚網作偽證

證據3:偷魚賊捕抓非他的其他魚類

這是後期錄的影片,前期沒有監視器可以拍(因為距離太遙遠)

證據4:岸邊被挖洞兩池相通激起一大片水花(夜間拍攝)

檢察官陳昱奉包庇不起訴結案

(本判決狀文使用詐術就是騙、騙、騙…)

檢察官陳昱奉包庇不起訴結案_第1頁
檢察官陳昱奉包庇不起訴書第2頁
檢察官陳昱奉包庇不起訴書第3頁